記者肖良志北京報道
6月19日,足協內部認定奧斯卡肯定被追罰,且初步認為奧斯卡的行為屬于“非體育道德行為”。6月22日下午,足協公布紀律委員會對奧斯卡的處罰,以觸犯“非體育道德行為”條款停賽8場、罰款4萬元。在特定的背景下,重罰沒錯,但是紀委會使用準則錯誤。
洶涌的輿情,惡劣的社會影響,讓奧斯卡遭到停賽8場的重罰。
按照紀委會的描述,首先使用的是紀律準則第五十六條的第二款,即(二)對對手或他人的非體育道德行為 (指責、辱罵等)至少停賽或者禁止進入替補席 2 場,并處罰款至少 1 萬元。
請注意,通常情況下,非體育道德行為指的都是指責、辱罵行為,一般情況下都是針對教練員、球員和俱樂部官員對裁判員的行為。除了指責和辱罵之外,非體育道德行為的具體行為案例不多。
具體到奧斯卡的行為,顯然不是指責、辱罵的范疇。他的問題,在于通過皮球實施了暴力行為,應該適用于第五十六條的第三款,即(三)用暴力行為攻擊對手或他人處以至少停賽或者禁止進入替補席 3 場,并處罰款至少 1.5 萬元;給對方造成身體傷害或健康損害的,處以至少停賽或者禁止進入替補席 5 場,并處罰款至少 2.5 萬元。
所謂用暴力行為攻擊,不僅僅是用手打和用腳踢,也包含通過物體實施了暴力攻擊。
其實,不光是奧斯卡的定性有問題,此前處罰上海綠地申花球員孫世林的時候,用“非體育道德行為”也不適當。孫世林豎大拇指,是一種手勢,在當時特定的環境里,這種行為屬于諷刺、侮辱性的手勢,應該按照紀律準則第五十六條中的第四款處罰,即(四)以向對手或他人打手勢、吐口水等非道德方式侮辱、
侵犯他人的,至少停賽或者禁止進入替補席 4 場,并處罰款至少2 萬元。孫世林被停賽2場,用的是第二款。
進入2017賽季以來,中超聯賽中的暴力行為、嚴重犯規等現象很多,嚴重影響了中超聯賽的形象與秩序,如果不重罰,一些球員根本就不長記性。此前,紀律委員會都是按照罰則的最低限進行處罰,實際上罰則從來就沒有規定必須按照最低限進行處罰。在這種情況下,當球員的行為越來越離譜的時候,紀律委員會突破過去處罰的慣例是一種正確行為。
俱樂部真的應該重視對內外援的教育,否則,像奧斯卡這樣,花費6100萬歐元的轉會費,實在令人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