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違規出口轉內銷 足協將對球員停賽24個月!

記者肖良志北京報道
中國足協的改革從未停止,一直在重拳打擊各類惡意行為。
最近幾個月來,中國足協馬不停蹄進行調研,召集包括俱樂部在內的各方人士座談,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在青少年簽訂首份工作合同、培訓補償和聯合補償、防止出口轉內銷等方面出臺了具體細致的管理制度。
今后,“黑中介”不能再利用沒有太大約束力的培訓協議搶人,也不能無視別人的培訓協議而讓球員完成出口轉內銷。(注:首次簽訂職業合同之前都是培訓協議范圍內)
1、符合條件情況下,原培訓單位擁有與球員簽訂首份職業合同的權利。
過去,青少年球員年滿18歲之后,在經紀人的利誘下,用各種理由不和原培訓單位簽訂職業合同,讓培訓單位無可奈何。現在,情況發生了變化。在培訓單位連續4年為青少年球員注冊的情況下,年滿16歲以后,培訓單位如果能夠提供不低于所在地區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的3倍,則培訓單位有權與球員簽訂不超過2年的工作合同。
說白點,就是青少年球員首次簽訂職業合同(工作合同),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應該與原培訓單位(俱樂部)簽訂。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球員不和原培訓單位簽訂合同,則會受到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停賽24個月的處罰。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原培訓單位和球員簽訂的工作年限可以延長,工資也可以提高。如果在原培訓單位未滿4年注冊的,在培訓協議到期之后,球員可以選擇其他單位簽約。
2、在培訓協議期限內,沒有協商一致的,禁止球員進行國內轉會。
過去,培訓協議的約束力不夠,中國足協在這方面進行了修訂。如果球員在培訓期內,沒有就培訓協議和培訓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的,則不能進行轉會。如果存在爭議,可以像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這條規定對黑中介是一個非常大的限制,在這條規定的約束下,黑中介很難通過利誘球員或者他們的家長而直接把球員弄走。
3、培訓協議內擅自出走到國外俱樂部再轉回國內的,將遭到中國足協停賽24個月的處罰。
最近幾年來,因為韋迪時代留洋運動的后遺癥,多名球員在培訓協議期限內被經紀人簽到了國外的低級別小俱樂部,然后再以高價賣到國內俱樂部,完成了“出口轉內銷”。中國足協對此進行了打擊,并且明確提出了“出口轉內銷”、“出國涮水”的概念,一旦發現有球員在培訓協議期限內擅自有類似行為,將肯定遭到中國足協24個月的停賽處罰。
按照中國足協的具體規定,無論何種原因,球員在年滿23歲之前從國家足聯的其他會員協會轉回到國內俱樂部,只要存在下列兩種情形,將被停賽24個月:一是在培訓協議期限內沒有和原單位協商一致解除的,擅自離開;二是球員在原培訓單位連續注冊4年,且原單位提供了符合條件的工作合同,未放棄與該球員簽訂首份工作合同權力。
4、提高培訓補償標準,降低培訓補償的年齡至8歲。
從2018賽季開始,轉會到一類俱樂部(中超)的培訓補償標準是50萬/年;轉會到第二類俱樂部的培訓補償標準是25萬/年;轉會到第三類別(中乙或12歲至15歲)為10萬/年;第四類(其他俱樂部或者8歲至11歲)為2萬/年。
5、原轉會條款中關于年滿16歲的球員才能轉會的規定中,例外情況中的“工作證明”,調整為“新準入單位應該提供球員監護人在新單位所在城市至少6個月以上的社保或個稅繳納證明、憑證以及相關記錄文件”。
這一條的目的,就是避免有些經紀人利用球員家長,讓青少年轉到所謂的新城市上學,然后通過相關的方式讓球員脫離原培訓單位。
6、足協提供培訓補償和聯合補償的政策保障,嚴打惡意逃避補償費的行為。
轉會注冊完成后的30天內,轉入俱樂部應該根據球員的履歷等將培訓補償、聯合補償費交給各相關單位,否則,培訓單位可走訴訟程序。仲裁委員會認定轉入單位沒有正當理由的,將受到中國足協的處罰。
這條規定告訴所有的培訓單位,從自己這里走出去的球員,一定要建立起完整的檔案,便于及時索要培訓補償和聯合補償的費用。
對于那些利用“跳板”先到低級別俱樂部然后再到高級別俱樂部的惡意逃避補償的行為進行打擊,如果球員在簽訂首份工作合同24個月內再次轉回的,如果新簽訂的俱樂部標準高于首份合同的,依然要按照相關的標準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