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協:買斷視為轉會費,逃調節費最高扣15分

記者肖良志北京報道
2月12日,中國足協正式下發了《關于執行收取引援調節費相關工作的補充規定》,徹底堵住了第三方買斷、先租借后轉會等逃避轉會調節費的后路。與此同時,中國足協還鼓勵個人或者相關單位用事實舉報逃避轉會調節費的俱樂部,一經中國足協查實,不僅會停止當事球員的參賽資格,還將根據超出的數額扣除聯賽積分1分至15分。
沒錯,如果逃避轉會調節費,最高可以扣除聯賽積分15分。這份補充規定的主要內容如下。
1、如果采取支付違約金方式(含第三方支付),球員與原俱樂部解除合同,自由身加盟國內新俱樂部,違約金超過4500萬(國外球員)、2000萬(內援),以違約金費用計算引援調節費。
新俱樂部在辦理球員注冊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該名引進球員與原俱樂部合同中關于合同期限、合同解除條件,約定違約金數額的相關內容;(二)采取俱樂部支付,或球員支付,或第三方機構支付等形式和方式,已支付原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的付款憑證。
2、新俱樂部與其所引進球員的原所屬俱樂部簽訂球員“租借變轉會”等形式的合同,租借該球員后,正式辦理轉會手續的,以合同中約定的租借費、轉會費總額計算引援調節費用。
新俱樂部在辦理球員注冊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新俱樂部與球員原所屬俱樂部之間簽訂的合同;(二)在上述合同中約定付款時間時,新俱樂部的付款憑證。
3、相關個人和單位可以實名舉報逃避調節費的俱樂部,一經查實,停止當事球員參賽資格(直至補繳完成),根據調節費數額扣除聯賽積分1分至15分。
中國足協將分別于2018年3月1日至7月13日、7月14日至9月30日在足協官網,對2018年冬季、夏季注冊轉會期內完成轉會手續的球員進行公示。在公示期內,相關單位和個人可實名舉報俱樂部在轉入球員的過程中,存在逃避繳納引援調節費的事實和行為。
接到舉報后,經中國足協核實,涉及的俱樂部應補繳引援調節費,同時,中國足協將停止球員的參賽資格,對該俱樂部給予扣除2018賽季聯賽積分的處罰。
如何扣除聯賽積分?很簡單,根據外援調節費和內援調節費的數目不同,分別扣除1分至10分不等的聯賽積分。
①單個外籍球員應繳納調節費金額在4500萬元人民幣(注:約合600萬歐元),單個內援應繳納調節費金額在2000萬人民幣以內的,扣除當事俱樂部2018賽季其所參加聯賽的積分1分。
②單個外籍球員球員應繳納調節費金額超過4500萬元人民幣,不超過9000萬人民幣(注:約合1150萬歐元);單個國內球員應繳納調劑費超過2000萬人民幣,不超過4000萬人民幣,扣除當事俱樂部2018賽季其所參加聯賽的積分3分。
③單個外籍應繳納引援調節費金額超過9000萬元人民幣,不超過1.8億人民幣(注:約合2300萬歐元);單個國內球員轉會調節費超過4000萬人民幣,不超過8000萬人民幣的,扣除當事俱樂部2018賽季其所參加聯賽的積分6分。
④單個外籍球員應繳納引援調節費金額超過1.8億元人民幣,不超過3.6億元人民幣(注:約合4600萬歐元)的;單個國內球員應繳納調節費超過8000萬人民幣,不超過1.6億元人民幣的,扣除俱樂部2018賽季其所參加聯賽的積分10分.
⑤單個外籍球員應繳納引援調節費金額超過3.6億元人民幣,單個國內球員應繳納調節費超過1.6億元人民幣的,扣除當事俱樂部2018賽季其所參加聯賽的積分15分。
⑥對于在2017賽季夏季轉會和租借過程中,存在上述情況的,按照現在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