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良志:足協不能用文件保護掠奪者

1月31日,中國足協正式公布了青少年球員轉會和培訓補償的實施意見。不久前,中國足協對不溯及既往以及與國際足聯規定的沖突等問題進行了解釋,很快會出臺實施的指導意見。在我看來,紅頭文件中正式寫明“不溯及既往”,就是對掠奪者的最大保護。
為什么這樣說?我想問的是:中國足協為什么要出臺青少年轉會和培訓補償的實施意見?為什么讓過去幾乎一文不值的“培訓協議”在行業內部具備應有的法律效力?
因為,自從2012年來,出現了很多“出口轉內銷”的案例。從成都足協的弋騰開始,一直到長春亞泰、青島中能、延邊等俱樂部就數名球員不斷上訴,被訴對象都是因為擅自撕毀了培訓協議而變成了國外俱樂部的球員,然后“出口轉內銷”回到了國內踢球。其中,韋迪時代以中國足協名義組織球員前往葡萄牙留洋,文件中明確規定了球員回來之后隸屬關系不變、歸屬權不變等。不過,利用這次機會,一些球員在俱樂部沒有同意的情況下留在了國外。
相關俱樂部這些年一直在上訴,中國足協也立案不少。不過,因為涉及到的是國際轉會,中國足協一直按照FIFA規定做事,讓上訴的俱樂部無可奈何。如果從最終的結果看,球員從國外俱樂部轉會到國內俱樂部,的確要按照FIFA規定辦。但是,中國足協作為管理機構,不應該只看最后的結果,而必須理清楚球員成長的過程脈絡。假設球員一路光明正大走來,無可厚非。但是,當有的球員和家長被經紀人利誘,通過非正常的方式將球員變為“己有”之后,最終的“出口轉內銷”就是不正常的。
也就是說,“出口轉內銷”的球員是哪兒來的?他們肯定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也不是半路才開始踢球而加盟那些國外俱樂部的。既然不是憑空而來,那么,他們從哪兒來?知道他們的來路之后,就要弄清楚原單位是否同意他們加盟國外的俱樂部?如果雙方沒有達成一致,球員就自己走了,這不屬于正常的交易范疇,不應該一味拿FIFA規定說事。
按理說,在長達數年的訴訟中,中國足協應該引起警惕,并且早就該出手解決“出口轉內銷”之前的國內培訓協議爭端,避免球員輕易就甩手而去。在四五年的時間里,中國足協沒有出臺任何措施,實在不可思議。
期間,中國足協相信了球員和經紀人一方的說辭:在球員到了18歲之后,是俱樂部沒有和球員簽訂工作合同,所以球員為了有球踢,才到了國外的俱樂部。事實上,俱樂部在和球員談工作合同的時候,球員獅子大開口,動輒就要上百萬甚至幾百萬的年薪,讓俱樂部根本就不可能就這樣的條件簽訂合同。于是,球員就以此為借口走了,俱樂部成為“罪魁禍首”。
有些球員為了達到簽不成的目的,咬定天價年薪不放松。當一個18歲的球員和俱樂部要天價年薪的時候,除非他是梅西,否則哪個俱樂部會答應?這是現實版的“金蟬脫殼”計謀。一些球員憑借這樣的計謀,“自由”了,然后成為別人的搖錢樹。球員背后的相關個人或機構,被那些流失了球員的俱樂部稱為“掠奪者”。
碰上長春亞泰、青島中能、延邊等固執的小俱樂部,就一直窮追不舍。而像山東魯能等財大氣粗的俱樂部,可能不屑于韋世豪的8000萬轉會費,所以未見他們追討。正是因為這些固執的小俱樂部,中國足協才有了現在的青少年轉會和培訓補償實施意見。
這是好事,說明中國足協終于重視青少年人口被“拐賣”的問題。在規范的情況下,按照FIFA規定辦事絕對沒錯;當有人通過違規操作的時候,一味強調FIFA規定,就是典型的懶政,或者還有其他問題。因為,有些屬于中國足協的內政,FIFA無權干涉。在這個范圍內,中國足協可以解決一些問題。
在實施意見中出現了“不溯及既往”的描述,足協又解釋在1月31日之前完成手續的,不再追究。也就是說,那些苦苦上訴四五年的俱樂部,促成了中國足協的政策,卻依然沒有解決過去的爭端與問題。中國足協用一份紅頭文件,很好地保護了過去四五年里掠奪了別人球員的個人或者機構的既得利益,讓他們數錢數到手抽筋,做夢都能笑醒。
正常的做法,是讓那些真正掠奪了別人資源的人或者機構付出代價,唯有如此,才能體現中國足協打擊違規行為的決心,才能彰顯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