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們”服法后 體育明星也要小心了

常言道“文體不分家”,在“稅”這件事兒上也不例外。范冰冰稅案拉開了演藝圈稅收整治的大幕,同樣高收入的體育圈也有許多不能說的秘密。
北京時間今天10點左右,一場長達4個月的鬧劇宣告結束。今年6月初,群眾舉報著名女星范冰冰陰陽合同涉嫌偷稅漏稅,在崔永元的持續關注下事件熱度越炒越高,當事人范冰冰更是直接“失蹤”,消失在公眾視野中。
終于,在十一長假的第三天,新華社報道了國家稅務機關的調查結果。范冰冰在電影《大轟炸》拍攝過程中實際獲得了3000萬元的報酬,但只有其中的1000萬申報納稅,其余的2000萬以拆分合同的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少繳納營業稅及附加112萬元,合計730萬元——“陰陽合同”的事情實錘了。
范冰冰稅案塵埃落定。
而這不過是冰山一角罷了,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納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的部分就高達1.34億元。
根據相關的征收規定,國家稅務機關將對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追繳稅款2.55億元,加收滯納金0.33億元;對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隱瞞真實收入偷逃稅款處4倍罰款計2.4億元,對其利用工作室賬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偷逃稅款處3倍罰款計2.39億元;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計收入偷逃稅款處1倍罰款計94.6萬元;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戶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各處0.5倍罰款,分別計0.51億元、0.65億元。這些錢加在一起高達8.84億人民幣。
范冰冰微博發致歉信。
消失120天的范冰冰在一切處罰決定塵埃落定后,終于再度“現身”,她在個人微博發表致歉信,承諾“盡全力克服一切困難,籌措資金、補繳稅款、繳納罰款。”
8.84億對于范冰冰來說真的困難么?有媒體找出了2017年福布斯發布的中國名人收入榜單,高居榜首的范冰冰一年的收入為3億元。“三年不吃不喝才還得清”?當然不會這么慘,對范冰冰來說,真正痛苦的是個人品牌形象的崩塌。
網友調侃“不遺余力”。
對于高收入群體,政府相應的也制定了更為嚴苛的征稅標準,為的是實現社會財富的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范冰冰“落網”,有人感嘆“冰冰涼了”,也有人覺得該乘勝追擊“應該好好查查演藝圈”。
其實,該收起尾巴的不止是演藝明星。常言道“文體不分家”,在“稅”這件事兒上,高收入的體育明星們,也有自己不能說的秘密。
范冰冰的煩惱C羅也有
“沒逃過稅,都不敢說自己來西班牙踢過球。”
從梅西到C羅,在到最近獲頒FIFA足球先生的莫德里奇,面對西班牙稅務機關的追查,都曾“伏法認罪”。據世界體育報統計,光是皇馬一支豪門球隊,前前后后就共有18名球員、主席或者主帥攤上過逃稅漏稅的罪名,馬塞洛、佩佩、羅伯特·卡洛斯、卡西利亞斯都榜上有名,甚至前皇馬主席洛倫索·桑斯也難逃被檢方指控的命運。
球星逃稅,原因不外乎一點,“富人稅”稅率太高。以西班牙為例,像梅西C羅這樣的球星,年薪接近4000萬歐元,而其中的52%都要作為稅款上繳國庫,這一點幾乎沒有任何操作空間,因為俱樂部的工資稅是由俱樂部代繳的。
面對如同割肉的高額稅款,球星當然心疼,這時背后的團隊自然要站出來為老板分憂解難,在商業代言等其他收入上做文章,通過一些“合理避稅”的手段讓肥水少流外人田。
“合理避稅”操作起來其實很簡單,在世界范圍內找到一個稅率較低的避稅天堂,然后由經紀人或親近的家人朋友在那里開設公司,購買球星某個時期的商業開發權益,例如肖像權,并通過售賣(接廣告簽代言合同)來賺錢,而這部分巨額收入只用交極低的營業稅即可。
梅西、C羅、莫德里奇等等球星都是這么干的,或者更準確的說,他們的團隊都是這么干的。在西班牙的稅務部門堵住這些漏洞之前,這些操作都算“合理避稅”,而之后嘛,則和范冰冰一樣,是“偷逃稅款”。
在《世界報》近日的報道中,詳解了C羅與皇馬關系走向破裂并最終分道揚鑣的過程,難纏的稅務官司起到了極為重要的催化作用。
C羅曾對自己的團隊大發雷霆:“我沒有上過學,我只會踢球,但是我不是傻子,這就是我為什么會給我的顧問開出比外面高出30%的薪水,我不想惹麻煩。”
很多球星都和C羅一樣,他們從小到大一心撲在足球之上,沒有接受過太好的教育,成長為明星球員之后也沒有心思親自去處理一連串令人厭煩的數字,在所謂“偷逃稅款”的罪名之下,他們不過是被推上前臺的人而已。
層出不窮的陰陽合同
范冰冰稅案還有一點很令吃瓜群眾憎惡,那就是“陰陽合同”。假裝拿了很少的錢,其實剩余的部分以各種不用繳稅的方式返還給明星,說白了就是表面一套背后一套。這是最低劣的逃稅手段,但的確也很“實用”,以至于有很多變種的操作方法,依然作為合法的手段保留在稅務團隊的武器庫中。
以NFL為首的北美四大聯盟,在杜絕“陰陽合同”這件事上可謂下足了功夫。在工資帽體系下,明面上給球星更小的合同不僅能幫助球員避免繳納高額的稅款,球隊也能用有限的薪水簽約更多、質量更高的球員,可以說是雙方得利。
但這樣的做法不僅違反法律,也與聯盟設立工資帽制度,促進公平競爭的初衷背道而行。更讓人無法接受的是,超級球星拿著不合身價的小合同,這種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有貓膩的事,也在損害著聯盟的商業形象。
以NBA為例,1997賽季的喬·史密斯,場均上場33.6分鐘,能砍下17.3分6.9籃板1.4助攻,42.3%的投籃命中率。陽面上森林狼為他開出了2年175萬美元的合同,這遠遠低于喬·史密斯的市場價;而實際上則是頂薪合同,長達7年8600萬美元。
這么明顯的造假,很快便被聯盟查出,懲罰那是相當嚴厲:森林狼老板與總經理雙雙被禁賽,喬·史密斯被勒令中止合約成為自由人,罰款350萬美元,并剝奪5個賽季的首輪簽。
此后,聯盟主動與美國稅局展開合作,并將對簽訂“陰陽合同”的懲罰寫進了州法律里,比FBI更厲害的,那便是IRS國稅局,非法所得嚴重者會受到量刑。球員也不得不按照規矩辦事,繳納高額的國稅與州稅。
當我們把視角拉回中國,以類似于“陰陽合同”的操作方式留住球員的做法仍然存在。由于并不職業,俱樂部可以通過送出各種福利的手段影響運動員去留的決定,而并非是一紙合同和球隊建設的吸引力。這其中,既有送豪車、送房子甚至于送股份的,這些擺在明面上的好處,背后的簽字費,甚至工資的直接造假,就不得而知了。
除了俱樂部的自發行為,有時俱樂部也會在相關政策下被逼無奈使出花招。例如足協在頒布奢侈稅政策后,各中超俱樂部無論是內援的引進還是豪購外援都要耍些小聰明,一來正經購買的話實在太過昂貴,二來正值新政頒布誰也不敢往槍口上撞。
在中國體育界,國家流失的稅款可能沒有范冰冰這樣的超級明星、超級商人偷逃的多,但由此產生的對聯賽本身的損害卻是很難估量的,需要警醒。